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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安全生产月” | 苏州公布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典型案例

作者:欣泰安全 来源:原创 日期:2024-03-07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苏州市应急管理系统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查处一批持假人员和用假企业,查处一批培训制度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取得实效。


现将全市查处的5起涉及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2021年12月30日,苏州市常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部分新进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内受教育人签名存在代签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常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1年1月26日,苏州市常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常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自动化控制仪表设备操作工未取得《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常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2022年1月4日,苏州市常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苏州某精密工业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问题。

聚焦“安全生产月” | 苏州公布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典型案例(图1)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常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2021年12月16日,苏州市吴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苏州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李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接切割作业),该公司未落实证书查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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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某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李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2年1月10日,苏州市相城区执法人员在对苏州鸿亦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0.5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郑重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如果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会给企业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特种作业人员持假证上岗属于违法行为,持证人所在公司未查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及证件真伪的,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轻则罚款,若发生重大生产事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组织好本单位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企业安全发展。